案例 | 合同履行阶段货物被没收,采购人该怎么办?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文强 2022-07-28 11:23:24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包括医用隔离面罩、连脚式防护服等,金额为325万元,A经销商中标。A经销商把货物送给采购人、还未验收时,在当地药监部门检查中,连脚式防护服被没收。药监部门给出的解释是,连脚式防护服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销商须有第二类备案凭证,生产厂家须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A经销商虽有第二类备案凭证,但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没有连脚式防护服,未对连脚式防护服备案,该生产厂家属于超范围生产。

该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中明确,质量须符合国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投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颁布的与之相关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且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若所供产品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认定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但招标文件未体现对生产厂家的强制性要求。

问题引出

合同履行阶段货物被没收,采购人该怎么办?

专家点评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说,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已经交货,采购人还未验收,因所提交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被药监部门没收,相当于未实现交货,主要责任应在中标供应商。杭正亚认为,虽然招标文件未全面体现国家强制性要求,但是任何采购文件都要严格执行,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到了履行阶段,该项目中标结果是否有效?杭正亚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告知中标供应商未完成交货义务,可以要求供应商继续交货;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李国文律师认为,首先,应认定A经销商是合格供应商,中标后已与采购人签订了采购合同,依据《民法典》合同合法有效;其次,设定药监部门行政处罚合法且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A经销商的过错,违反采购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通过与A经销商进行协商或诉讼(仲裁)追究A经销商的责任。

某政府采购资深专家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了分析,本案例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采购人应该做市场调查,了解产品采购国家政策。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必须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这是国家对产品生产的政策要求、实质性要求,应当体现在采购文件中。其次,评标委员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法规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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